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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责任缺陷和不足,是环境破坏的原因其一。环境缺陷体现在“重经济,轻环境”、“重权力,轻义务”。
修订《环保法》促进美丽和生态文明建设,阐述了各方面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职能部门责任
提到职能部门,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在环境方面,政府起什么作用.环保法六条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指数负责任。
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里是一个中坚力量,在保护环境里也是主导力量,环境保护问题的主要机制和作用在政府身上,环保法增加了职能部门责任,让职能部门负责,设立了目标评价制和考核制度,政府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中起更大作用。特别指出,这里规定的是“政府”责任,而不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责任,这是对当前只把环境问题推给环保部门,弱化环境保护力度,以及监管责任分割,导致出现一系列问题的纠偏。 应当将规划、标准、监管,以及具体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措施上升为政府的共同目标,而不仅仅由环境职能部门担负的。
“环境的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在某种程度上,*用市场手段来调节是可能失灵的,因此政府应在很大程度上承担这个责任。”在她看来,新法总则里六条对责任的规定是有几个层面的,总体是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义务,具体来说,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公民都有责任,因此新法首先体现的是共同治理。
“政府也应起到不容置疑的作用”,袁杰说,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情况不同,因此地方政府应当对本地区的环境质量负总责,所以六条二款才有这样的规定。当然,中央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做大量的工作,这在法律里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在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之下,新法具体规定了两方面的政府责任。杨伟东认为,一是带有监管性,或者说预防性、保护性的责任;二是责任追究方面,也就是法律责任。
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前面提到的政府应该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之下的两个下位性责任。责任不是抽象的,应当转化为一系列具体明确的职责。
责任怎么细化?
华能集团副总胡建民在接受人大新闻局组织的环保法修改联合采访时表示,国家新排放标准公布后,华能一直在按照新排放标准对设备改造升级,三年来已经投入100多亿元脱硫、脱硝,2014年还要下达100亿元资金投入。
除了新标准外,日前,国务院正在研究加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2020年以前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加快清洁化改造工作,新法规定政府要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这些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
污染治理是要花钱的,技术的开发、设备的购置及运营都需要很大成本。
据获悉,国家为鼓励电厂安装的设备正常运行,进行专门价格补贴,脱硫、脱硝电价,现在每度电可以补到2分7厘,这对企业是很大的刺激。新法规定了政府应保障环保财政资金的投入十分必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也赞同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他认为这不是一句空话,环境执法也是要有成本的。新法中,资金的准备和未来的投入是重大问题,不仅是企事业单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投入上如果没有跟上,执法力度能否跟上,这是要考虑的。
此外,杨伟东认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也构成政府责任的组成部分,这些在总则当中都有所体现。再有,十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一定要与环境相适应。新法中提到政府环境责任,不能单纯就环保谈环保,而是要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宏观的视野当中。
政府的责任还包括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单是环境主管部门,还有规划和其他部门,也包括公众参与。一开始规划就考虑环境因素,这是政府的责任。
不履责如何追究?
政府如果没有尽到责任,该如何追究?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带来的责任追究问题该如何落实?
杨伟东认为有3个方面:
其一,新法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同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将环境纳入考评,这改变过去只注重经济指标的观点,同时结果向社会公开,隐含对政府的考评应当有环保内容,这是重要法律依据。
反思以前的目标考评、考评的内容,环境保护的比重是否太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五位一体的高度,少应该占比五分之一,如果再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占比应该更大些。下一步,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应将考评更具体化,环保比重设置得更合理。再有,一个地方环境的好坏,不光是上级列的指标,也应当体现公众意见,这也符合新法公众参与精神。
其二,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政府的责任追究方面。
认定和追究政府相关人员的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将其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同时加重了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新法六十八条作了详细规定,如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篡改、伪造或者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其三,增加信息公开一章,政府是否尽到责任,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公众监督。如果从政府责任角度,杨伟东更愿意将其理解为对政府的约束,因为信息公开除了对企业带来震慑作用、声誉上批评外,政府处罚力度是否足够、是否合法,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来评价政府是否尽到职责。
信息公开可谓一箭双雕,如果做得好,今后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可能更容易,靠这样一个诚信机制,能够让政府监管发挥更大功效,实际上是对政府有利;但是如果政府做得不合法、不到位,同样会引起质疑。
对政府来说,正确理解新法对政府的定位,做到不乱作为,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合法处罚。
这对政府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信息公开恰恰是一个渠道,督促政府合法地尽到责任。新的时期,既要让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也要让公众督促政府合法、尽责地完成使命。
何以实现有限政府下的多元共治?
新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杨伟东认为,应当建立有效的立法后评价机制。
他认为,新法*可以做一个样板。到底实施得怎样,哪些是不到位需要政府改进的。人大在一定时期应当发挥其执法监督责任,公众也要积极参与,对立法预期是不是达到做一个有效评估。
这样做既是对当初立法的评价,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渠道,对立法后的执行问题做一个更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要及时改进,不让条文落空。
当前,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在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转变,是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发展的新趋势。环境治理的终目的在于促进公共环境利益。因此,新法指出政府要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在杨伟东看来,总体来说,从范围内来看,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多元共治以及强化政府权力是相伴而生的过程。这其中,立法至关重要,通过立法,将各方责任规定清楚,又让各方能够发挥各自责任。
当前,我国仍在从“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转变过程中,政府要负责任,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监管职能。可能政府还没有*转变,政府的义务、责任就提上议事日程了。
发达国家经历了初的“有限政府”之后,早已分清政府、企业、公民个人的责任,因此强化政府责任,主要是对原有责任的加压,没有提高到我们期望的程度,因为他们的政府是“有限的”。
因此,客观地谈论政府环境责任,重视、强化政府责任,并不是说政府能包揽一切,企业、公民个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当然,如果政府仍然按照传统思维模式管理,在宏观目标调控、具体监管措施、经济发展方式都没有转变的前提下,环境问题还是解决不好的。
当前,政府的责任更重要的是透过政府渠道,发挥公共服务责任,督促企业、公民个人履行责任,这种情况下才能真正改善和保护我们的环境。
政府应作出哪些改变?
杨伟东认为,首先,要充分理解法律出台的背景、精神和意义;细化现有条款中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分配;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这部法律:到底哪些方面强化了?赋予了哪些新的权力和责任?责任体现在哪些方面?政府的监管责任有哪些,法律责任有哪些,要一一列明。
其次,改变政府行为习惯和做事方式。新法要求政府首先改变自己的行事方式,如规划,要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因素考虑。政府考评中,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和上级部门也应该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依据。
宏观的改变更重要,环境保护在一个地方、区域究竟占什么地位,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解决了这个问题,才是新法确定的具体责任。
三,形成社会合力。除了政府职能部门改变,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社会合力。
聚焦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方面,杨伟东指出,公众、人大、法院都要发挥作用。
新法明确了公众举报和参与途径;政府要向人大报告,政府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人大可以行使监督权。
环境公益诉讼到底涵盖不涵盖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责任,似乎还有争议。
杨伟东认为,如果政府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对政府不作为公益诉讼也应当涵盖在内。公众对政府不作为的一个司法救济途径,今后《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考虑增加这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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